(2017)苏098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爱彬、孟海等与梅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爱彬,孟海,王世鉴,周保云,梅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孟爱彬,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孟海,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王世鉴,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周保云,女,194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梅巍,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爱彬、孟海、王世鉴、周保云与被执行人梅巍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爱彬、孟海、王世鉴、周保云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建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