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泗水县圣水峪镇北东野村民委员会与庞德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县圣水峪镇北东野村民委员会,庞德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2011号原告:泗水县圣水峪镇北东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凤菊,泗水县圣水峪镇北东野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庞德国,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原告泗水县圣水峪镇北东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庞德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水县圣水峪镇北东野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水县圣水峪镇北东野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马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