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79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东平县新湖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75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15日2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与路灯相撞,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3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首,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陈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