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等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某),男,51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因犯盗窃罪,2005年3月4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毁坏公私财物罪,2008年11月20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杨某,男,31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因犯故意��害罪,2016年6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3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常德市禁毒委员会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收治。2017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杨某窜至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宝家山村邓家坪组邓某某家院子内将一辆湘J7FM**豪爵悦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730元。被盗湘J7FM**豪爵悦星牌二轮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邓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因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1月3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起止),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常德市禁毒委员会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收治三个月,故被告人杨某前罪尚有15天刑罚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樊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认定(2016)2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蔡家岗派出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及盗窃现场视频、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蔡家岗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图片20张、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蔡家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及情况说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常德市禁毒委员会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决定书、尾号8888通话清单2张、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5)常鼎刑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证人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杨某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的,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杨某均有前科,均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杨某所盗湘J7FM**豪爵悦星牌二轮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邓某某,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五个月拘役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杨某判处六个月拘役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杨某均有前科,均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杨某所盗湘J7FM**豪爵悦星牌二轮摩托车已返回给被害人邓某某,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综上,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对被告人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与原判犯盗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焱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