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楚钊、彭煜、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张梓键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楚钊,彭煜,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张梓键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楚钊,绰号“啊粉”,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彭煜,绰号“啊煜”,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彭绍南,绰号“南记”,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裕成,绰号“啊成”,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彭计院,绰号“啊鸡”,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梓键,绰号“啊炸”,男,1995年1月1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莹,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楚钊、彭煜、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张梓键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区丝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楚钊、彭煜、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张梓键及其辩护人张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郑楚钊、张梓键在罗定市罗镜镇亮点酒吧与郑某1等人产生矛盾并被人殴打。后被告人郑楚钊为报复郑某1,便纠集被告人彭煜、张梓键、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等人于2016年11月19日下午携带伸缩棍、铁通、木棍等工具并分别驾乘三辆小汽车去到罗定市太平镇渡头圩。在见到郑某1后,郑楚钊、彭煜、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便持械对郑某1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郑楚钊手持伸缩棍,被告人彭煜手持铁通,被告人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均手持木棍。被告人张梓键负责驾驶其中一辆小汽车,在打斗过程中并未下车。随后郑某1的亲属郑某2、郑某3及附近群众对被告人郑楚钊等人进行制止,引致双方人员打斗,被告人彭煜见到对方人多便从车上取出一支枪状物品恐吓对方,后便与其他同案人员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郑某2、郑某1、郑某3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郑楚钊、彭煜于2016年11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郑楚钊向公安机关交出仿真枪一支;被告人彭计院、陈裕成、彭绍南于2016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梓键于2016年12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再查明,被告人郑楚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楚钊、彭煜、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张梓键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六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郑某2、郑某3、郑某1的陈述;证人彭某1、李某、张某、陈某1、彭某2、吴某1、郑某4、钟某、刘某、林某、吴某2、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调取证据清单、机主信息查询资料、通话记录清单;监控视频;鉴定文书;(2010)罗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投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梓键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为适当。本案是由于被告人郑楚钊、张梓键在事前与郑某1等人在亮点酒吧发生口角并被追打的情况下而产生报复行为,其目的是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非公共秩序;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一方有打人的故意,非双方有互殴的故意。二、被告人张梓键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无证据证明其在案发前谋划和准备斗殴器械,在案发过程中其没有持械,也没有下车参与殴打被害人;2、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3、其没有组织、纠集人员,没有准备工具,在本案中只是驾驶车辆搭载同案人去现场,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4、是初犯、偶犯;5、被害人郑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梓键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楚钊、彭煜、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张梓键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就本案的定性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郑楚钊出于报复郑某1的目的而纠集多人持械对郑某1殴打,引发双方人员互相打斗,其行为既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亦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被告人彭煜、张梓键、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均积极参与本案,故应以聚众斗殴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郑楚钊纠集多人参与作案,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被告人彭煜积极参与,在作案过程中先持铁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又持枪型物品对他人进行恐吓,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被告人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张梓键均受他人纠集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张梓键负责开车,并未直接参与斗殴,其所起作用更小,故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郑楚钊、彭煜、张梓键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楚钊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楚钊、彭煜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绍南、陈裕成、彭计院、张梓键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张梓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楚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彭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三、被告人彭绍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四、被告人陈裕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五、被告人彭计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六、被告人张梓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七、扣押的仿真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温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烨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