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艳辉、陈秋艳等与董畔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辉,陈秋艳,陈志芳,董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辉,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灵宝市新灵东区。申请执行人:陈秋艳,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灵宝市新灵东区。申请执行人:陈志芳,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董畔平,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陈艳辉、陈秋艳、陈志芳与董畔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帅锋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