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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1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广斌、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斌,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94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锋,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西村*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广斌,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贺涛,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李锋与被告李广斌、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鄂0103民初第194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贺涛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8号新华家园1期9栋3层2室房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8号新华家园1期9栋3层3室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南路3号2-6-2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李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锋因被告李广斌、贺涛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李锋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告贺涛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8号新华家园1期9栋3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5030412-1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登记在被告贺涛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8号新华家园1期9栋3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5030413-1)房屋的查封;三、解除登记在被告贺涛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南路3号2-6-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岸改0948-16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