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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亚民与王家振、赵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民,王家振,赵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367号原告:徐亚民,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王家振,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赵立霞,女,1980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民与被告王家振、赵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亚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徐亚民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徐亚民。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