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亚民与王家振、赵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民,王家振,赵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367号原告:徐亚民,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王家振,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赵立霞,女,1980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民与被告王家振、赵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亚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徐亚民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徐亚民。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