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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贤军与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军,宋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65号原告:陈贤军,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宋建明,住湖南省宁乡县资福乡。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贤军诉被告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贤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贤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建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贤军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万素平人民陪审员  李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