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贤军与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军,宋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65号原告:陈贤军,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宋建明,住湖南省宁乡县资福乡。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贤军诉被告宋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贤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贤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建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贤军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万素平人民陪审员 李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