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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贯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贯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331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贯英,女,193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贯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贯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被告人高贯英在其位于颍上县古城乡毛圩村秦庄60号的屋后生产地里种植罂粟。同年5月11日,颍上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该处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517株,民警依法予以铲除。另查明,高贯英于2017年5月19日到颍上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颍上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高贯英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认为被告人高贯英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贯英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清点笔录、铲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贯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达51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贯英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颍上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高贯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贯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