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1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欣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欣,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4138号原告姚欣,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学军,系辽宁群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地址绥中县安居嘉苑1#B-7#C-2层#。法定代表人曲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翼,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欣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欣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姚欣承担。审判员  董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