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慧与杨云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16号杨慧,女。杨云付,男。杨慧申请杨云付抚养费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民初字第1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慧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民初字第1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邓永成助理审判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二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