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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詹桂华与林周榕、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桂华,林周榕,郭丽娟,高祖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822号原告:詹桂华,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林周榕,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郭丽娟,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高祖芹,女,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詹桂华与被告林周榕、郭丽娟、高祖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詹桂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詹桂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要求与林周榕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詹桂华负担。审判员 陈  岳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