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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孙凤贤与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贤,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177号原告:孙凤贤,女,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贤诉被告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贤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凤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凤贤负担。审判员 白 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哈斯毕力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