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谢昌银刘亚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谢昌银,刘亚琪,周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433号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大庆大厦1层02号109房A1。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逸茹,公司职员。被告一谢昌银,男,汉族,1976年6月5日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二刘亚琪,女,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第三人周健,女,汉族,1984年5月24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5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案相关情况两被告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查明,被告谢昌银、刘亚琪(卖方)与第三人周健(买方)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就转让房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承诺书上载明鉴于原告的居间服务,被告(卖方)向原告支付佣金50000元,第三人(买方)向原告支付佣金65000元,若因被告或第三方违约行为导致房屋未能过户的,则被告或第三方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等于买卖双方应付佣金金额的总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卖方)违约,一房二卖,导致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法院判决解除,被告应按承诺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5000元,但至今尚未支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被告的权利义务明确,而本案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应按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1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昌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5000元。二、被告刘亚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