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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费桂玲、韩传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桂玲,韩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费桂玲,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传彪,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费桂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传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自行交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晏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