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费桂玲、韩传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桂玲,韩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费桂玲,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传彪,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费桂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传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自行交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晏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