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711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7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224323-1,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701号1701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平,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敏华,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敏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被执行人王敏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1224.79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