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程江龙与武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江龙,武志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991号原告:程江龙,男,1996年6月21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武志谦,男,1990年1月20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江龙诉被告武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程江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江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江龙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缪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