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7957吴长银与倪友珍、于广社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银,倪友珍,于广社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957号原告:吴长银,男,194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倪友珍,女,194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于广社,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吴长银、倪友珍与被告于广社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吴长银、倪友珍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银、倪友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长银、倪友珍负担。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