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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于喜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0号。被执行人于喜旺,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于喜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喜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南丰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于喜旺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2号楼1单元20层2004房产进行了评估,确定评估价格为186.16万元。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拍卖,2017年6月4日,竞买人张靖磊以190.3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于喜旺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2号楼1单元20层2004房产的查封。二、前项所述房产解除查封后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张靖磊所有;三、买受人张靖磊可持本裁定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