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倪建平、吴本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倪建平,吴本立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521号之一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2616986Q,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永安路17号、19号。负责人:崔国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职员。被告:倪建平,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吴本立,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被告倪建平、吴本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已预交),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