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施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施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252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郭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施勇,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施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审 判 长 韩 伟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李夫速 录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