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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伟伟与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伟,张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229号申请人:陈伟伟,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XXX号南楼403-1室。被申请人:张伟涛,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人陈伟伟与被申请人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陈伟伟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张伟涛名下银行存款19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伟涛名下银行存款193,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