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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福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福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970号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心赪。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欣瑞。被告:李福安,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25元退回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