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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省国藩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国藩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655号原告湖南省国藩工矿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双峰县五里牌新城路35号。法人代表朱玉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良,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8号。被告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双峰县永丰镇国藩路与宾园路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国藩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国藩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国藩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0元,减半收取10450元,由原告湖南省国藩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国强人民陪审员  谢美钦人民陪审员  曹 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秦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