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开军、乔雪峰与内蒙古中诚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开军,乔雪峰,内蒙古中诚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谢开军,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乔雪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诚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高邦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开军、乔雪峰申请执行内蒙古中诚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内01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