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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翁土荣与魏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土荣,魏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545号原告:翁土荣。被告:魏勇军。原告翁土荣与被告魏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翁土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土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