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金利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金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金利(曾用名樊金存),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凤城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9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辩护人林长利,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金利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吉022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樊金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英、代理检察员陈立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樊金利及其辩护人林长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玉坤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馨瑶(此件2页,共印1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