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波、韩庆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波,韩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周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韩庆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周波与韩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