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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陶某与陈某某、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陈某某,谌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308号原告:陶某,男。委托代理人:陶庆良,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被告:谌某某,女。原告陶某与被告陈某某、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华辉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陈申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