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陶某与陈某某、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陈某某,谌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308号原告:陶某,男。委托代理人:陶庆良,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被告:谌某某,女。原告陶某与被告陈某某、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华辉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陈申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