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艳萍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68号之一申请保全人王艳萍,女,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刘北堡**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廖启连,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251971********,住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胡王村*组**号。被保全人陈文翠,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251968********,住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胡王村*组**号。被保全人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城一路24号泰德紫玉公馆1幢30102室。法定代表人廖启连,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廖启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保全人王艳萍与被保全人廖启连、陈文翠、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廖启连、陈文翠、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亿豪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保全人王艳萍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陈文翠、廖启连名下的14套房产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廖启连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北京现代牌车辆。二、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被保全人不得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日起至2019年7月日止)。本裁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执 行 员 王长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元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