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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小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32号申请保全人:杨小玲,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保全人:孙海东,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密市。申请保全人:孙东阁,女,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密市。被保全人:王明超,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保全人杨小玲、孙海东、孙东阁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王明超4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保全人孙海东以其所有的豫A×××××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王明超4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孙海东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保全人杨小玲、孙海东、孙东阁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