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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振强、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强,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王振强,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西侧卫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郑青,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振强与上诉人鹤壁市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因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振强、鹤壁市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振强、鹤壁市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振强、鹤壁市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鹤壁市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