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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高华国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85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华国,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高华国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华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华国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高华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2017年5月9日调查高华国户籍所在地村组干部,其证实高华国现在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华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3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高华国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 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