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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崔某、黄某等与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黄某,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77号原告:崔某,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黄某,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武某,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虞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中路182号。负责人:赵国,总经理。原告崔某、黄某与被告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现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