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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10号原告:谢某,女,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张某,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原、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