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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刁建明与被告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建明,彭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965号原告:刁建明,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又新镇净乐村**组。委托代理人:陈秋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林,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号*栋*单元*楼*号。原告刁建明与被告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刁建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刁建明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