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伟、夏亮平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夏亮平,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12号原告:张伟,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夏亮平,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夏亮平丈夫),住武汉市洪山区珞喻东路*号巴黎豪庭**栋*单元***室。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伟、夏亮平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伟、夏亮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伟、夏亮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夏亮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由张伟、夏亮平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