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韦国强与吴小瑶、朱菊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强,吴小瑶,朱菊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943号原告:韦国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寿山,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小瑶,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朱菊萍,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国强与被告吴小瑶、朱菊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国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国强承担。审 判 员 马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