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虹与聂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虹,聂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初682号原告:魏虹,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本科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聂飞伟,男,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本科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魏虹与被告聂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虹,被告聂飞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3年4月始至2014年7月间借款3次,共计700000元整,期间约定给予原告2%的利息,直至2014年8月利息终止,期间多次电话以及上门催促被告,要求期将本金归还,但到起诉前仍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种种理由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被告聂飞伟没有异议。原告魏虹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借条2份、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及转账凭证一份、银行流水、收据一张。被告聂飞伟没有异议,也未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魏虹与被告聂飞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聂飞伟向原告魏虹借钱周转,基于朋友之间的互信,原告魏虹于2013年4月13日转款人民币500000元、2014年5月13日转款人民币350000元给被告聂飞伟。之后被告聂飞伟归还原告魏虹150000元及利息,尚欠人民币700000元整。事后被告聂飞伟补写了两张借条给原告魏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借条2份,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转账凭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聂飞伟向原告魏虹借款人民币700000元,有被告聂飞伟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为证,原告魏虹要求被告聂飞伟归还借款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聂飞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魏虹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聂飞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张玉好人民陪审员 章定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