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元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元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89号罪犯杨元奋,曾用名杨向光、向光,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元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杨元奋认真遵守��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元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元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元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元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