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潍坊市。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八千元,余额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3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新河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正在执勤的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案发时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的意见��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