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利红与李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红,李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536号原告:孙利红,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社伟,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孙利红与被告李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孙利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利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