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曲建梅与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建梅,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80号原告:曲建梅,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工体街56号。法定代表人:冯玉成,经理。原告曲建梅诉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曲建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建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建梅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