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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曲建梅与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建梅,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80号原告:曲建梅,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工体街56号。法定代表人:冯玉成,经理。原告曲建梅诉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曲建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建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建梅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