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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涛、郑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涛,郑娟,李军,白菊,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涛,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郑娟,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军,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白菊,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巢宁路东侧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77378416P。法定代表人:谢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阿斯与张涛、郑娟、李军、白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涛的银行存款24555163元,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