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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长太、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长太,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长太,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波莹公寓11-3号。法定代表人:牛小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志,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田长太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长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