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云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刘云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814号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701号。法定代表人:林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利,男,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玉湖路230号。被告:刘云飞,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丽,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兰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人民陪审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