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晨霞与刘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晨霞,刘振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136号原告:郭晨霞,女,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刘振宇,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晨霞诉被告刘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晨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