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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贵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贵阳,陈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79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贵阳,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原审被告人陈飞,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院子村坨里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贵阳、陈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罗贵阳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陈飞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罗贵阳、陈飞退赔盗窃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黄佳汲;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罗贵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贵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罗贵阳、陈飞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罗贵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贵阳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6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费 晔审判员 沈 言审判员 李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