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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曲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翠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657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海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男,系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男,系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曲翠玲,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国庆、被告曲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曲翠玲给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3967.488元;2.由曲翠玲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法人组织,对曲翠玲的楼房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履行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各项职责,保障了曲翠玲楼房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曲翠玲已成为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曲翠玲应履行的义务。为此,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对滞纳金的诉讼主张,仅要求曲翠玲给付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欠付的物业服务费3212.64元。曲翠玲辩称,其对欠费事实无异议,其之所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如小区内脏、乱、差;入户门从进入后就不能使用,至今未给维修;小区内乱堆放垃圾,一些业主私搭乱建;其自入住后,房屋即开始漏水,其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让找开发公司,至今仍未修好;房屋门变形了,地砖有一块是空的,至今仍未修好。二是同一个小区收费标准不同一,差距过大。本院认为,曲翠玲拖欠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212.64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曲翟玲就其抗辩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21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曲翠玲负担,曲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